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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者: 来源:南海佛教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(摘录)
(2025-08-07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5-08-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1995年9月1起施行)
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。
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
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
公民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财产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。